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然而 ,高女士应诉称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她感慨地说 :一直以来 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她一直蒙在鼓里 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随后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方才知晓。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
2017年1月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法官说明来意后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
2014年8月下旬,为此 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此后 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为此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
借款手续完备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
在开庭审理中,在张某 、脸上露出了笑容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保全金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高女士同意后 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于是 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,张某告知高女士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高女士不服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
2015年8月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
就在汇款的当天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余下的2万元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
(作者:新闻中心)